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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开设赌场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伊面”,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小区**号楼**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范某某(在逃,另案处理)从杨某某(已判决)处以一天两千元价格租赁位于新城区长缨东路胡家庙西安银行支行二层门面房(笛波亚中医养生会所)的茶秀大厅作为德州扑克赌场,利用“德州扑克,比大小”的方式组织赌博,被告人高某某与范某某共同负责每天租赁场地的费用,由高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经营,二人分头招揽赌客,按赌客的赌资抽水。该赌场共开设五天,2019年3月28日被民警查获。经查,在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高某某与“范某某”互相微信转账赌资累计16000余元。3月28日赌场被查当日,现场抓获涉赌人员刘某某、陈某某、潘某某、武某某、马某某等十余人(行政处罚处理),查获赌客陈某某赌资筹码3000元、赌客潘某某赌资筹码3000元、赌客武某某赌资筹码4000元、赌客马某某赌资筹码20000元(尚未付款)。经核对微信转账记录,仅微信号为Liangdong66666的赌客转账给被告人高某某的赌资高达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

3、查获记录,扣押物品清单;

4、微信转账记录;

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辨认笔录;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军涛

代检察员:沙璐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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