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1〕24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江西省进贤县,现住进贤县**镇**路**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晚,樊某某(已判决)等人在进贤县下埠集北港村后山的鸭棚里,以用扑克牌玩“牛牛”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三十多人参赌,被告人高某某在赌场上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后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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