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兴化市**街道**村**组(户籍地兴化市**镇**村**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高某某利用网络在闲聊app上建立麻将赌博群,组织他人在群内以兴化麻将方式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6122元。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61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制作或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退赃记录、微信流水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地灵
检察官助理:陈洁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2张、手机2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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