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1〕Z2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41985********,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1年1月2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闲聊软件上建立名为“绵五,5”的闲聊群,先后召集多人加入该闲聊群,通过在“朋友局”棋牌软件中充值房费,组织闲聊群成员在“朋友局”棋牌软件上打麻将。每局麻将打完后由“朋友局”自动生成反映输赢的战局图,在闲聊群内根据战绩图显示的输赢情况发红包进行结算。高某某负责制定群规,要求赢到40元以上的最大赢家发房费(房费的标准为4元、2元、5元、2.5元),进行抽头渔利,同时负责对输钱跑单的局进行赔偿。高某某在该群内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40304元。
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沈 强
检察官助理 伍顺莉
2021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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