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初开始,被告人高某某伙同张某某(已判刑)、“深圳佬”、“光头”(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后共同持股作为股东,租用尹某某(已判刑)位于本市**镇**村**旁的一间平房作为赌博场所,并雇佣徐某某(已判刑)等多名工作人员组织他人赌“三公”。其中高某某负责发牌抽水、张某某充当门头,徐某某等人负责打扫卫生、接送赌客等,赌博结束后由高某某支付徐某某等人工资、场地费等,后股东再平分水钱。2018年5月26日17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上址抓获张某某、徐某某,现场缴获赌具若干、赌资62010元,并对当天参赌的龚某某等13人进行行政处罚。同年6月2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抓获尹某某。2019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抓获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资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龚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及张某某等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组织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业展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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