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兴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河北家乡麻将”软件,组织他人在网络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微信、支付宝进行结账,以收取房间费的方式从中抽头渔利15032元。2020年4月8日,兴隆县公安局收缴高某某违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追缴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宋某某、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账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网络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淑清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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