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公刑诉〔2019〕60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6日期间,同案犯林某甲、林某乙、蔡某某、金某某、陈某甲、龚某某(均已判决)及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共同出资人民币45万元作为微信赌博群的启动资金,通过建立微信赌博群、将不特定人员拉入微信群后以发红包的方式进行“三公”赌博。该群由同案犯林某乙兼任财务,负责管理赌资运作、赌徒上下分、发放股东分红及员工工资等资金往来;以日薪人民币1000-1200元聘请被告人高某某负责积分核对,聘请同案犯陈某丙(已判决)作为微信群中统计数据的软件代码操作员,聘请同案犯陈某丁(已判决)作为微信群的管理员负责维持群秩序及兑奖;以日薪人民币300-600元聘请同案犯吴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三人作为微信群的发包手负责在群内发红包。
2019年1月8日,被告人高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莆田第一医院门口被抓获。经查,被告人高某某涉案赌资为人民币1947.7515万元,获利人民币11.17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刑事判决书、涉案情况统计表、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蔡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支付宝交易记录、财付通(微信)电子数据光盘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同案人以建立微信赌博群的方式开设赌场,共计涉案赌资人民币1947.7515万元,获利人民币11.172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少贞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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