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54********,汉族,文盲,务农,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 ,于2019年10月6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3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至泗阳县**镇**村**组被害人宋某某家中,见其丈夫不在家,遂强行抚摸身体隐私部位,对其进行猥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使用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洪亮
检察官助理:袁丙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821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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