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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强奸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小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彝族,文盲务农,贵州省大方县,住贵州省大方县**彝族乡****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经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奸案,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晚,家住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彝族乡****组的被告人高某某(小名小某某)与他人饮酒后来到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彝族乡****三村被害人杨某某家,高某某趁杨某某家人外出后家里只有杨某某一人的时候,采用暴力方式,强行将杨某某压在床上发生性关系,之后离开现场。经鉴定,杨某某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2020年7月13日,被害人杨某某所在村村干部报警后案发,同日高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方式,与案发时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伦

                             检察官助理 陈渭霖、张品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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