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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强奸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寓**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0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于2018年7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在威海市区捷捷迪厅内,通过向被害人何某某索要微信,二人相识,之后一直通过微信进行聊天。9月1日下午,高某某约何某某见面并一起吃饭。当日22时许,高某某以送何某某回家为名,酒后驾驶鲁******吉普车将何某某拉至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立交桥南200米、S202省道西侧的—条东西走向斜坡处,采用抓头发、扇耳光、压住腿部等方式强行与何某某在车内发生性关系,致何某某外伤性鼓膜穿孔(右)、左腿大腿内侧66平方厘米挫伤。经鉴定,何某某右耳部、左腿部所受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在送检的何某某内裤以及外裤的可疑斑迹上检出人精斑,经21个STR分型未排除高某某,支持该精斑为高某某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9月2日8时许,何某某拨打110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过录音。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作秀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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