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1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65********,文盲,农民,住曹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8年1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二次退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高某某将患有****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何某某骗至家中,分别于9月1日、9月2日两次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何某某的住院病案等;2.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鲁安康[2018]精鉴字第735号司法鉴定意见、菏公物鉴(遗)字[2018]030757号检验报告;4.证人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证言;5.被害人何某某陈述;6.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何某某没有反抗能力之际,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和何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民
2019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曹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