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刑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现住景县**镇**小区**号楼**室。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开始,马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以及被告人高某某等人以出面阻拦、语言威胁的方式合伙控制了景县北辰小区装修材料运送和沙子、水泥的供应销售,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标准,强行为该小区业主车某某等人提供服务。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 辨认笔录:车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伊博
检察官助理:曹璐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37545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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