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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抢劫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1月13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 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高某某携带一把水果刀到福清市音西街道**广场**超市内伺机盗窃。当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超市海鲜区盗走4只母红鲟并藏放在其衣服内,后被告人高某某欲离开该超市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徐某某发现并拦截,被告人高某某为逃离现场不断挣脱并与徐某某二人互相拉扯致二人倒地。而后,被告人高某某为抗拒抓捕、逃离现场,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徐某某,随后被徐某某及赶到现场增援的陈某某当场控制并扭送公安机关。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4只红母鲟价格为人民币470元。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水果刀、红母鲟;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称重照片;

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以凶器相威胁,数额达人民币4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雅钦

2020330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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