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Z3178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挂户,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日,肥东县人民法院对徐某某与李某某、高某某、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6(皖)0122民初3975号民事判决书,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李某某、高某某、安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徐某某于2018年2月22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审理过程中,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依徐某某的申请,对高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室及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路以南、**路**小区**室房产进场了保全查封。执行过程中,肥东县人民法院院裁定对高某某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室房产进行评估、拍卖,2019年12月30日,买受人陈某某在拍卖机构组织的拍卖过程中,以979880元的价格购得该房产。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高某某带着其母亲朱某某搬入该房居住,在法院多次让其迁出该房时,高某某拒不迁出该房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书证;2.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户籍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