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3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0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制衣厂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高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村**路经营上海**制衣厂期间,因经营不善拖欠了被害人王某甲、罗某某等13名员工工资计27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020年4月初,被告人高某某为逃避上述债务,连夜将厂房内资产转移,将自己和妻子手机号码停机后藏匿至上海市奉贤区。2020年5月12日,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高某某在同年5月15日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多次与其联系均未果。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高某某家属支付上述13名员工拖欠工资25万余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王某甲、张某某、邓某某、王某乙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调查材料、拖欠工资明细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照片、手机截屏照片、工商资料,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经营企业期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
2.证人江某某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工资支付及谅解确认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支付拖欠工资及获得谅解的事实。
3.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供认不讳。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高某某到案经过。
5.网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支付拖欠工资且获得谅解,对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胜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为:1347263****。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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