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单县**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单县公安局执行拘留,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6年2月至4月间在其经营的“****有限公司”内生产石棉瓦,期间共拖欠赵某某、赵某某等11名工人劳动报酬68313.5元,后逃跑、藏匿。
单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5月19日向被告人高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后高某某仍不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工资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攀某某等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庆阳
检察官助理李娜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4.《认罪认罚具结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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