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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挪用公款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73********,汉族,大专文化,**(事业编制,原系荆州市沙市区**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路**院**栋**楼**号,住荆州市沙市**路**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 2019年10月1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1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本院决定延长办案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从2010年起,担任荆州市沙市区**小学**,负责学校**物资采购。工作流程是,高某某将**所需物资从商家购买回学校后,学校财务与高某某结帐,将**物资货款打到其银行卡上,由其再与商家结帐,支付所购买物资的货款。2017年4月间,高某某将学校财务打到其银行卡上的,应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1万余元擅自挪用(未支付给供货商家),供自己在电子游戏设备上进行“打鱼”的赌博活动。输钱后又借高利贷5万元继续赌博。此后,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将学校打到其银行卡上应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擅自挪用,用于赌博或者偿还高利贷。截止2018年6月,挪用货款累计233300元。2018年6月后,被告人高某某因挪用公款不能归还遂逃跑。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高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荆州市沙市**小学《2018年**开支转账支付明细》、荆州市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卡片、荆州市沙市**小学工会委员会账户业务回单(付款)、身份信息材料、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746、747、748、749、750号);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不能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建国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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