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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031986********满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厂**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公寓**座**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9月至1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路**中心**座**等地,利用担任北京**公司**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网络赌博,不退还金额达170余万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注册资料、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代表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北京国盾信息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证人身份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犯罪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随案移送:无;

7.冻结款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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