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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晚,被告人高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明知账户名:谭某某、卡号:*******************的银行卡内资金来历不明的情况下,仍帮助他人取款并从中获取好处费,致使被害人关某某被骗的9000.3元钱被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取款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娜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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