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67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村**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上午,涂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某驾车至合肥市肥西县**公馆**栋**室,刘某某、王某某在门口负责防风,涂某某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家中,盗走老凤祥牌黄金项链一条。当晚,刘某某、王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被告人高某某的黄金回收店,高某某收购该黄金项链(经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199元)。
2019年9月10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高某某。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郑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归案经过、查询证明、提取笔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
2.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涂某某、王某某及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
4.价格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若璇
检察官助理:许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8551****)。
2.案卷证据2册,补充材料刑事判决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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