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谢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在南海区**路停放一辆粤B5****雪佛兰汽车,然后微信通知被告人高某某前来收购该车,当晚20时许,高某某雇请了一辆拖车和司机前往上述地址,在不清楚车辆来历的情况下,将该车拖回广州**镇拆车场进行拆解卖掉,并给付谢某某8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0日12时许,谢某某发现在南海区**路**号路边和**桥附近空地,分别停放一辆粤A1****金杯汽车和一辆无牌微型面包车,然后微信通知高某某前来收购该车。当晚20许,高某某雇请了一辆拖车和司机并亲自前往上述地址,在不清楚车辆来历的情况下,将上述两辆汽车拖回广州**镇拆车场进行拆解卖掉,给付谢某某160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7日12时许,谢某某发现在南海区**路路边,分别停放一辆粤YM****飞度牌汽车和一辆无号牌吉利汽车,然后微信联系高某某前来收购该车。当晚20许,高某某雇请了一辆拖车和司机前往上述地址,在不清楚车辆来历的情况下,将上述两辆汽车拖回广州**镇拆车场进行拆解卖掉,给付谢某某1500元人民币。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共11855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古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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