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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安庆市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多次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天泰曼哈顿小区旁停车场,收购温祥才(已判)在重庆市江津区、永川区入户盗窃的手机,共5部手机总价值8992元。具体是:

1、2019年1月,温祥才在重庆市江津区入户盗窃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小米5手机,后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78元。

2、2019年1月,温祥才在重庆市江津区入户盗窃被害人刁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玫瑰金VivoX9手机、一部玫瑰金OPPOA59手机,后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经鉴定,VivoX9手机价值1215元、OPPOA59手机价值944元。

3、2019年1月,温祥才在重庆市永川区入户盗窃被害人何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玫瑰金VivoX9手机,后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39元。

4、2018年11月,温祥才在重庆市江津区入户盗窃被害人钟某某放在家中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后销售给被告人高某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216元。

被告人高某某收购上述被盗手机后,除小米5手机自用,其余手机均卖给赵某某以赚取差价。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附近一门市内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民警抓获。被盗小米5手机于当日从被告人高某某身上搜出并扣押,后赵某某退还了部分被盗手机,现已发还被害人。2019年9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温祥才盗窃一案作出判决,2019年10月22日,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至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38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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