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6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家属楼*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2019年8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哈尔滨市双城区**队对面的《***》汽车服务中心商店内因财务纠纷发生争吵,二人厮打在一起,被证人罗某某和陈某某拉开,之后被告人高某某从商店的厨房拿出菜刀要砍被害人杨某某,被证人罗某某抢了下来,被告人高某某又在屋里拿起一个锤子击打被害人,将被害人杨某某头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双城区法医鉴定所鉴定结果为:被鉴定人杨某某头部创口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
2019年8月8日下午20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站前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鉴定意见告知书等;
2.证人罗某某和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强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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