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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55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县**镇**村**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8月3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凌晨零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因口角冲突,在中山市**镇**村**市场**街**号其住宅内,持菜刀将被害人吴某金的左面部、左耳砍伤。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经中山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金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3张。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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