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我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17时许,在宣威市双龙街道二环路东山脚解放商用车销售服务中心对面公路边,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吵打,在吵打过程中,高某某用铁锤打伤王某某左腰部。经宣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王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U盘一个、铁锤一把。
3.证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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