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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乡**村**队**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里**号**室。曾因犯强奸罪,于2004年2月6日被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3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厦门市集美区**里**号旁,因摩托车载客排队的琐事与被害人高某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高某甲徒手殴打被害人高某乙的上身,致被害人高某乙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乙受伤,致左侧第8、9肋骨骨折、右侧肩胛骨骨折,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高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高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高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出具的伤情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5.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高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清山

检察官助理 :陈丽娟

2020430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监控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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