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阿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19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1月23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5月26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故意损毁财物,于2018年8月27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 2020年9月24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其外甥被害人杨某某酒后因琐事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东关一品小区**栋**单元的步梯楼道内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撕打。高某某多次用手击打杨某某的面部,用脚踹杨某某胸部、臀部,致使杨某某左侧第9肋骨骨折、第8肋骨不全骨折、胸部损伤、四肢多处挫伤。经法鉴:被鉴定人杨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无残。案发后,杨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
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 菲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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