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楼下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贾某某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高某甲用头部将被害人贾某某鼻部顶撞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贾某某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高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甲身份证明材料、病志材料、和解协议书及收条、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丽
检察官助理:董晓萌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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