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0时许,在霸州市**KTV前台,郭某某与收银员王某甲因琐事发生纠纷,后被告人高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对被害人郭某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打伤,致其左眼皮撕裂伤,左眼下泪管断裂术后溢泪。经鉴定,被害人郭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8月22日到霸州市公安局站前路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王某甲、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玉彪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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