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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6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联系电话:.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张*的母亲张**与高某某因琐事相互辱骂后发生撕打,后张*到后被高某某用砖头砸在腰部。经鉴定:张*伤系脾破裂,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故与人殴打,致人重伤二级(张巍脾破裂),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高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亚辉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夏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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