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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722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本市海港区杜庄镇黄庄村会计,群众,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3时许,在本市海港区杜庄镇黄庄村村委会内,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发放粮食补贴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高某某用订书器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宝忠

2019年115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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