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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阳谷县**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患有****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下午15时许,在阳谷县**镇**村村南地里,郑某某与高某甲夫妇因为犟地发生争执,郑某某拿铁锨要拍高某甲夫妇,后被人拉开。晚上高某甲与哥哥高某乙让本村村委主任高某丙调解其与郑某某的矛盾。2019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高某甲召集儿子高某某、二女儿高甲和二女婿王某某、三女儿高乙和三女婿邵某某、四女婿刘某某与高某乙一起去找郑某某说理,想让郑某某道歉,在**村村东郑某某地里,被告人高某某与王某某共同将被害人郑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郑某某右眶内壁、眶下壁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2020年4月13日,王某某、高甲(高某某的姐姐)在阳谷县公证处分别提存人民币20000元作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保证金。

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到某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1月13日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犯罪记录证明等;2.证人邵某某、刘某某等十二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郑某某辨认邵某某、刘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楚金光

2020年4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阳谷县**路**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公证书两份,提存证书复印件两份,其他证据一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电子卷宗)。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被害人郑某某,住阳谷县某镇某村,联系方式139*******。

7.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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