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排**号,住榆林市榆阳区**队。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报本院批准后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孙**,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与同事陈某某在其老板谢某某家喝酒后乘坐高某乙驾驶的面包车一起回家,汽车行驶至榆林市榆阳区长安路**小区门口时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即双方扭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被告人高某某多次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击打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脸部及全身,致被害人陈某某昏迷倒地,后被送至榆林市星元医院抢救。
经星元医院临床诊断被害人陈某某伤情为:1.急性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2.右额叶脑挫伤;3.右额颞硬膜外血肿;4.脑疝形成;5.右颞骨骨折;6.蛛网膜下腔出血;7.右额顶叶迟发脑内血肿形成;8.右枕头皮挫伤;9.肝右叶挫伤;10.创伤性湿肺。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头面部损伤程度符合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违法史查询、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丙、谢某某、李某某、高某乙、王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
3.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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