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韩城市**小区**号楼**室,居民。2014年9月10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7日14时许,韩城市**百货公司停止向**健身俱乐部供电,被告人高某某遂与刘某某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逃)到**百货公司三楼工程部办公室质问停电原因,期间双方发生了撕扯,其中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对高某甲进行了拳打脚踢,致其受伤。经鉴定,高某甲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检察员:赵瑛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押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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