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地铁站附近的**外,因高某某朋友董某某与焦某某发生矛盾,后高某某与焦某某发生争执,后将焦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焦某某为轻伤二级。后被控告查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焦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京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3133**** ,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8631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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