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镇**街**组)。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凌晨1时30分,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店内,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而互相殴打,高某某将唐某某的胸部打伤,唐某某将高某某的鼻部打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唐某某面部损伤属轻微伤、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高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伤情诊断书、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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