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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诉刑诉〔2018〕72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3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2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尚志市****村)。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7日21时30分许,在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绥路与旭升南街中国福利彩票门前,被告人高某某因向其前妻刘某某索要本田雅阁轿车一事,与刘娜娜男朋友李某某(男,29岁)发生争执,进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高某某用拳头致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双侧上颌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某鼻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8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徐某某、曾某某、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提供的现场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8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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