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号,住河南省获嘉县**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8日17时30分许,在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家园中石化加油站,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左某甲因为车辆加油的问题发生争吵继而相互厮打,后被告人高某某持铁棍将左某甲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其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瘢痕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材料;
2、证实门某某、左某乙等4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1份;
6、辨认笔录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使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颖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1张。
5、补充鉴定意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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