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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某街附近民宅,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5日14时许,在贾庄乡南曹村,因琐事被告人高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民事损失,李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宝花

      2020年2月 10 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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