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51993********,东乡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社区**道**屋(户籍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和政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鼓社区岭南大道神飞五金厂车间内与被害人吉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高某某持刀将吉某某刺伤。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19日16时许,在塘厦镇石鼓社区神飞五金厂将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某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以及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宁
检察官助理: 叶淦坤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联系电话183********)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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