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69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吸毒行为,于2015年9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毒行为,于2018年8月被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香蜜湖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21日0时许,梁正位(因本案已判刑)和被告人高某某、被害人赵某龙及其朋友许某亮等人在位于本市福田区香蜜湖2栋2单元701的宿舍一起喝酒。期间,被害人赵某龙与被告人梁正位发生争吵,进而产生肢体冲突,随后,梁正位从房间内拿出一把小刀,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梁正位持刀欲实施报复的情况下,阻拦许某亮劝架,致使被害人赵某龙的右大腿被梁正位捅了两刀,随后,梁正位与被告人高某某收拾行李逃离了宿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龙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一出租房内吸毒被当地民警抓获,经身份核对,发现其为网上追逃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医院诊断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涛、张某华、许某亮、梁正位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有关人员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9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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