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205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镇*村*组,家住上述地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1时左右,被告人高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镇**路**园内与被害人舒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恰逢被害人舒某某老乡冯某某武路过,冯某某武见被告人高某某在旁出言骂被害人舒某某,遂出手打被告人高某某嘴角一拳,后经被告人高某某报案,双方在派出所民警调解后表示和好分别离开现场。后被告人高某某和被害人舒某某继续通过微信聊天进而矛盾升级,被告人高某某怀恨在心,为恐吓被害人舒某某,其到**园对面**百货店购买一把长约60公分的西瓜刀,并拍摄手持西瓜刀扬言要砍被害人舒某某的视频发送至被害人舒某某,被害人舒某某表示不信。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携刀来到被害人舒某某住处**园*栋*楼**宿舍门口要求舒某某开门,遭被害人舒某某拒绝并拉黑微信后,被告人高某某更决意打击报复欲进入被害人舒某某房内,其从旁边无人居住的**房阳台爬出,再通过空调主机爬入**房,被告人高某某借窗外灯光持刀砍舒某某左小腿两刀,致舒某某受伤流血(经伤情鉴定,被害人舒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高某某为逃跑从**房后阳台跳到停车场雨棚摔倒受伤,被民警抓获。缴获涉案物品西瓜刀1把、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杏强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建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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