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望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住望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望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6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31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高某某在给本屯张某某家帮工时,与王某某因开玩笑发生口角二人厮打在一起,高某某用镰刀将王某某右手腕砍伤,2007年10月20日王某某到恭六派出所报案,经望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7年1月21日被望奎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高某某的户籍证明;
2.证人张某某、张某甲、贾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燕
2019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望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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