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8时许,因夫妻感情纠纷,被告人高某某与妻子杨某某在会昌县**镇**村**号家中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高某某使用水果刀将杨某某脸颊割伤。经会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友生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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