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镇***村,住本村,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19年6月9日00时许,在文安县***乡**物流院内屈某某、孟某某到宿舍房后小便时与杜某某夫妇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后被告人高某某赶到打架现场参与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用铁锨将屈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屈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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