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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因邻居孙某某在胡同内停车影响其儿子结婚时路过,高某某将孙某某母亲魏某某打伤,致使魏某某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静

2020年4月6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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