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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洋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洋县,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6日被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发现邻居程某某未遵守之前的口头约定,在两家地界之间的公共巷道砌院墙,遂上前阻挡施工,用手去掀程某某家新砌院墙的砖块,程某某与其妻子杨某某上前阻拦,分别抱住高某某两条腿,高某某在挣脱过程中推搡杨某某,致其后脑勺着地受伤出血。程某某抱着高某某的腿不松手,撕扯、挣脱过程中,高某某用膝盖跪在程某某的腰部,致其受伤。随后120、110 赶到现场,将程某某、杨某某送往洋县医院救治。经洋县医院诊断,程某某伤情为:1、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激发椎管稍狭窄;2、左额部、右胸部软组织损伤;3、肺挫伤;4、颈部、左肘部、左胫骨结节部皮肤擦伤。杨某某伤情为:1、颅脑损伤、头皮血肿;2、腰部软组织损伤;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程某某腰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某头部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因邻里纠纷,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秋彤

2019年8月26

附:1.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被害人杨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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