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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兰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市兰西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有兰西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高某某因怀疑其妻子被害人尉某某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在自家中分别用痒痒挠和电饭锅电线两次殴尉某某,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北安乡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

2、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尉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绥化市北林区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殴打他人至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高某某已经认罪认罚,建议对高某某判处十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雷

书记员:时亚楠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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