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1********,纳西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晚,被告人高某某及被害人周某某与罗某某、杨某某一起在丽江市古城区昭庆市场“老余烧烤”店内吃烧烤、喝酒。2020年5月6日01时25分许,四人吃完烧烤在回去休息的路上,因周某某与高某某均已醉酒,二人言语不合,周某某邀约高某某去嫖娼未果后,周某某用拳头打了高某某,后高某某还手用拳头殴打了周某某头面部,致使周某某摔倒在地后腰背部受伤,后被罗某某送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6日9时,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祥和派出所民警通过电话传唤高某某到祥和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通过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4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