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高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5********,汉族,中共党员,大专,退休,现住地:天津市河北区**号,(户籍所在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2020年11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2时许,在本市河东区**路**园**号门口,被告人高某某因噪音与楼下邻居发生争执,后高某某将祁某某打伤。经鉴定,祁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为轻微伤,面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高某某2020年7月21日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被害人祁某某诊断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祁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太成
检察官助理:方晓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在现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和解协议、谅解书。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